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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魏鈞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耀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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