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378,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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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姚淑慧

陳秀茹
陳姿蓉
陳俊逸
陳秀婷

陳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周聖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丞銳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8,400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400萬元+4,668,400元+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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