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商行即楊竣閎、楊竣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