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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黃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娟2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325元(按:起訴日之黃金牌價加計房屋課稅現值以及現金金額之總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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