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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略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勉宏
前原告與被告林家銘即林昶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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