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41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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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賴勇志
被 告 許聰義
許東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30元;
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僅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5,600元,計算其價額已達2,243,156元【計算式:(1.5935,600元)+(61.4235,600元)=2,243,156元】,顯逾上開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應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59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1.42 全部 建物標示 門牌號碼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臺南市○○路000巷0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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