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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他調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廖子傑
法定代理人 廖士林
陳雨萱
被 告 陳謙聿
法定代理人 陳韋丞
顏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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