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勞小,5,2024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馮嘉惠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涉有刑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