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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馮嘉惠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涉有刑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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