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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沁容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黃瓊雪
柯岱育
楊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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