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勞簡專調,28,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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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麗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記載「李靜宜」,惟據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負責人為「陳李震祥」(見本院卷第17頁)。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11年8月25日送達聲請人。

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狀仍列「李靜宜」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未遵循前開裁定內容補正,自與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查詢結果不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另行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書狀到院,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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