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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京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鋐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扣押款而提起本件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然相對人京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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