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明亮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信費事件,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11年3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