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司小調,1900,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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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月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話費事件,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得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之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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