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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蔣瀚興即蔣文慶即陳玉之之繼承人
陳文海即陳玉之之繼承人
陳月圓即陳玉之之繼承人
陳貞純即陳玉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
故遺產之分割,如分割之標的僅有不動產者,仍應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玉之之遺產,而其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僅有不動產,且該等不動產係坐落於屏東縣鹽埔鄉永隆段,此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憑。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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