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許鴻繻
相 對 人 簡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1年度南司調字第31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