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國小,3,2022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三、原告雖主張前揭事實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惟本件起訴核與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要件不符,原告所謂故意繕寫成其要求被上訴人應賠償200,000元部分,亦屬是否應予更正問題,形式審查即難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故本件訴訟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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