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048,2022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邱偉峰
被 告 姚琬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路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