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051,2022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國111年8月16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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