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061,2022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
被 告 杜姝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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