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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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