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1年度南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宥縢
被 告 蓋育綸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1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11元,及其中新臺幣37,915元自民國111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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