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113,2022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宥縢
被 告 江銘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111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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