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114,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凃旻佐
被 告 蔡德賦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0900元,及其中5987元,自民國111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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