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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台南市大成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美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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