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1年度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洪力誠即洪黃素亮之繼承人
洪舒琦即洪黃素亮之繼承人
洪湘雯即洪黃素亮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振銘即洪黃素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1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黃素亮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752元,及其中新臺幣11,035元自民國111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黃素亮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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