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175,2022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雅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南市大成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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