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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渝鈞
被 上訴人 陳琬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事件上訴有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11年4月2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上訴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及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律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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