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22,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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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高雄榮民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訴訟代理人 吳靜芳
被 告 韓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2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12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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