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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劉士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40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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