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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楊雅雯
被 告 何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 2月17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兩造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8200元,並自110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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