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吳茂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哲即高禀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原以民國(下同)111年3月10日一般商品買賣契約為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000 元,並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111年9月1日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僅載:「補正與債務人高偉哲即高禀越於111年7月14日簽和解書」,並未表明擴張訴之聲明,經本院於111年9月13日電詢原告提出上開補正狀及其附件和解書之真意為改以111年7月14日兩造所簽立之和解書為請求權基礎,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查。
是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12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提訴之聲明更正狀及以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繕本或影本請自行送達被告),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