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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屏湘即鄧詠澤之繼承人、陳沛鈴即鄧詠澤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鄧詠澤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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