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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邱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7日宣判。
茲因原告於111年4月20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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