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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朱濬哲
被 告 陳俞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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