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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小惠 住○○市○○區○○里0鄰○○○街00 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屬小額訴訟,且無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應以被告之住所地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
又被告之住所於起訴前即設於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號3樓之9,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件存卷可查,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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