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60,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彭裕文
被 告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0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林幸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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