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63,2022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被 告 李文州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50元,及其中新臺幣27,665元自民國110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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