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翠英 籍設臺南○○○○○○○○仁德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70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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