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7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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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1,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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