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996,2023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9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複 代理 人 郭逸斌
被 告 林宏飛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9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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