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21號
原 告 金禾千
被 告 吳信模(原名吳青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增訂之立法理由為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
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
現行法對於此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
為維被告權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為該濫訴列為訴訟要件。
原告之訴如違反此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
或可以補正,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均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各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等語。
並聲請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迄今,業已就被告在臉書發表批評原告之文章(內容均為批評原告為假飛官、未在好萊塢電影擔任空拍攝影師、向他人借空拍機撞毀之產生之賠償、訴訟糾紛、被告借原告跑車產生之糾紛等事),認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按文章發表之日或集合數日,陸續對被告提出多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訴訟,迄至111年5月3日止,經本院分案辦理調解、裁定補費及進行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已達69件,其中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原告提告被告之53則言論)、110年度南小更一字第1號(原告提告被告之35則言論)事件,各由本院於110年11月9日、110年12月9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49、69-76、153-166頁)。
另原告亦就相同事情對原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年11月16日以109年偵字第766號為不起訴處分;
原告不服後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月5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9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
原告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復經本院刑事庭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刑事裁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7-43頁)。
四、揆諸上開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原告應已知悉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批評其假稱空軍飛官、陳稱其曾在好萊塢電影擔任空拍攝影師、向他人借空拍機撞毀之產生之賠償、訴訟糾紛、被告借原告跑車產生之糾紛等事件,在刑事上不成立妨害名譽罪,在民事上亦無法據以求償,卻仍就相似之言論,於111年1月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參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40號卷第11頁),且被告目前居住在嘉義市,並非居住在本院轄區,至本院出庭需舟車勞頓,此亦為原告所明知,原告卻於本件安排於111年2月9日至本院調解時無理由不到庭(參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40號卷第69頁),並於其他訴訟安排調解時亦無理由不到庭(參本院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09、1008、1123、2154、2193、2397號、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332、378號卷宗),讓出庭之被告疲於往返嘉義市及臺南市,況原告竟未曾在被告居住地之嘉義地院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其主觀上似有意讓遠在嘉義市之被告多次至本院開庭應訊,疲於奔命,自身卻避免耗費時間及精力前往嘉義地院尋求救濟,故其提起本件訴訟,實有隱含有讓被告頻繁往返嘉義市及臺南市之不當目的。
五、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基於不當目的,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業已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逕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日 期 起 訴 之 行 為 全 文 內 容 1 109年1月16日14時54分 你厚臉皮無恥;
你怎麼可以這麼無恥、沒家教、沒道德又不要臉呢?失德大師 既然大師這麼愛抹黑嫁禍給別人,「聲稱自己清白無瑕,卻遭人陷害」,俗話說:無風不起浪,我們就來公開他已婚還撩妹的真相。
自稱為「老師」「大師」「航拍大師」「戰鬥機飛官」,又是「UTC校長」私德有損已經與公共利益相繩,想告毀譽?266大律師對不起嘍,您白費功夫了。
你在台灣不是結婚了還有小孩?當老師是這樣做社會表率嗎?日前還把他「自己的大陸對象」嫁禍給謝輝,事實上是他在裝神弄鬼,合法申辯影片如下。
還在嘴給不知道你真面目的小白討拍…你厚臉皮無恥的行為真的很搞笑,日子一久你就露出馬腳了。
你自述:「我是一個自大、狂妄、自私的人」,你怎麼可以這麼無恥、沒家教、沒道德又不要臉呢?你爸爸不是一個有頭有臉的人物?怎麼養的?失德大師請笑納嘍! 2 109年1月16日23時24分 卑鄙不要臉;
骯髒的傢伙;
噁心的傢伙 我已經快50歲,從小到大在台灣沒有見過這麼卑鄙不要臉的人,其實是可以不用理會這麼骯髒的傢伙,但是似乎沒有人有空揭發他,所以…就做個善事,希望不要再有人被這種噁心的傢伙欺騙了,台灣是騙子天堂…也是大家養成的,因為甲○○群組中的懦弱膽小無能者,容許這種騙子在裡面意淫組員,「我有上千學生,沒人能拿我怎樣」,看看群組中為虎作倀的人格,跟他差不多啊…還有一個自稱創群元老的…道德標準弱到可憐,說有底細…所以他們那群叫「金粉」好像太尊貴了,道德智力跟韓粉應該差不多,叫做「禾粉」又污辱越南美食…他的英文名字叫做唬爛客嘛(Frank),兩以後就叫做「唬爛粉」!「甲○○唬爛群」誕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