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宏政即呂信儀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3015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