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275,202204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楊宏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楊博翔
蔡淑鈴
被 告 黃健志 住○○市○○區○○路0段0○0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10年度易字第886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 0年度附民字第55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未擁有Nike peaceminusone air f orce球鞋(下稱系爭球鞋),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上午8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網站,並以帳號「陳柏瑞」傳送欲出售球鞋之虛偽訊息予原告,致原告誤信為真,進而與被告商定購買事宜,並依其指示,於同年月13日下午3時44分許,匯款10,000元至訴外人陳世東所有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惟被告嗣後並未依約交付系爭球鞋,亦對原告之催討置之不理,致原告受有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因被告之詐欺行為致受有財產損失,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86號刑事案件核閱無誤。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被告對於原告既有上述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因詐欺所受財產損害10,000元,即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4日 (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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