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312,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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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筱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筱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3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本院已定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下午2時1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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