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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黃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4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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