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楊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