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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538號
111年度南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金禾千
被 告 吳信模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日時下以「00.00.00/00:00:00 」格式)㈠原告就附表「◎」之被告於臉書①109.04.21/11:01 、②109.04.21/13:59 、③109.05.01/16:06 、④109.05.02/17:37貼文,分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111年度南小字第538號就上開①、②部分;
111年度南小字第569號就上開③、④部分),依上開各貼文內容,均基於原告是否為被告指稱之佯裝退役F-16戰機飛行員、好萊塢電影空拍攝影師、竊取大陸地區人士謝輝電影拍攝母片並佯稱自己作品宣傳等之同一基本爭執,是其訴訟標的相牽連並得以一訴為主張,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 項規定,合併辯論及裁判。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兩造於107.06.21 認識後原本友好,惟因被告向原告展現同性戀傾向,經原告疏遠後,被告由愛生恨,3年來透過個人臉書專頁持續對原告誹謗及侮辱,誣指原告自稱退役飛官、好萊塢飛手、竊取他人影片佯稱自己作品,而以上開手段行詐騙、招生、演講、工作及取得拍攝機會。
㈡原告從未自稱為退役飛官、好萊塢飛手及被告指訴上開行為,然以:⒈被告利用大陸地區人士謝輝、李梅青無法到庭、在台大陸地區人士「鐵漢」(許榮祥先生)同業競爭人員,製作不實對話訊息及語音影片,謊稱原告自稱具備好萊塢拍攝及戰鬥飛行員資歷,而原告與謝輝在大陸地區謝輝侵占原告設備之民事訴訟,謝輝敗訴確定,是上開人士證言無證明力。
⒉原告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對被告提起誹謗告訴,因原告證據未完備,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利用該不起訴處分,企圖製造原告為司法認證詐騙犯,嚴重影響原告生活,對原告人格產生負面評價,使原告飽受長期精神煎熬、折磨,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更因此喪失工作。
㈢附表「◎」之被告於臉書①109.04.21/11:01 、②109.04.21/13:59 、③109.05.01/16:06 、④109.05.02/17:37貼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①②貼文、③④貼文,均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二宗訴訟合計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被告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以書狀答辯以:㈠原告對被告等多人佯稱曾為飛官、好萊塢電影航拍師,再利用得高價跑車、名牌商品提高社經地位。
因原告摔壞鄭宗興的空拍機,原告遲延3個多月未賠償後,以來路不明的空拍機為賠償,被告開始懷疑原告人品,經被告探查才知原告用假身分行欺騙,原告不當行為包括:剽竊許榮祥的作品、擅自盜取李梅青的片場資料發文聲稱自己是好萊塢電影環太平洋2攝影師、拿謝輝的電影作品在公開場合謊稱是自己的作品、向李梅青說自己和太太已無感情分居了準備離婚、盜用訴外人李清志教授策劃的Taiwan Drone100活動影片欺騙李梅青、盜用其拍攝影片稱其係飛官學長指揮機場塔台,指揮戰鬥機的學弟以月亮為背景讓戰鬥機穿越月亮等等。
㈡原告藉著詐術自稱老師、校長、導演,來欺騙群眾,被告因揭發原告行為,遭到原告大量提告濫訴(向臺南地檢署告訴達1513件、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超過40件),浪費司法資源只為騷擾被告。
被告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已盡查證義務才發表言論,且被告的言論均係針對原告以假飛官、佯稱航拍大師騙人濫告之狀況評論,原告卻把被告發文拆解,以每2 則發文對被告提起1 件賠償訴訟,讓被告疲於奔命,被告不想再配合原告變態騷擾行為出庭等語。
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認定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言論中之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性質有異,蓋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具有可證明性。
行為人就公眾人物關於公眾事務領域事項為事實陳述之言論發表時,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攸關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2259、287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民事判決要旨)。
㈡原告以被告臉書貼文侵害其名譽之民事訴訟,至本判決時查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依各該判決,被告於各貼文評論指摘原告之內容,均如同本件,均圍繞在原告自稱退役飛官、好萊塢飛手、竊取他人影片佯稱自己作品、以提告為手段但均經不起訴等,指責辱罵原告為詐騙份子、無羞恥心等言詞,經被告以同於本件所提事證答辯後,就被告指責評論原告上開事項,均經本院以依被告查證內容可認被告已盡查證後而為貼文評論內容,均認不構成誹謗或侮辱言詞,僅二件判決另就被告辱罵原告詞句認構成侮辱言詞而判命被告賠償。
㈢本件經本院審視被告提出證據,依本件二宗訴訟之各貼文內容,參照其他另案判決意旨,認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各該貼文內容尚不構成誹謗犯行餘地,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至於,本件各該貼文內雖有「無知、幼稚、愚蠢、社會敗類、懦夫、無恥、垃圾、垃圾人」等辱罵性言詞,惟依各該貼文之整體意旨,該等言詞應認屬評價該事實之形容用語,意在形容原告該等作為之於社會相應評價,自不得將該等言詞與其所述事實割裂觀察,是就該等用語,尚難認構成侮辱言詞而命被告負賠償責任。
㈣另本件依附表所示之原告提告情況與卷內被告貼文資料,被告係長時間於個人臉書網頁內持續就原告佯裝退役F-16戰機飛行員、好萊塢電影空拍攝影師、竊取大陸地區人士謝輝電影拍攝母片並佯稱自己作品宣傳等事件與其遭原告提告之事為貼文評論,是各貼文內容雖有差異,惟均屬上開範圍內之評述,參照各件該貼文時間對比各件起訴時間,該等貼文均於起訴前均已經存在,是就原告因該等貼文所生侵權行為與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應認屬單一權利損害,本應就其起訴前貼文併合為單一損害賠償請求(即起訴時已存在之各貼文,因各貼文意旨相同,應認如刑法之接續犯僅構成單一侵權行為,依卷附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原告最早提告之經裁命補繳裁判費案件繫屬日110.04.22 ),是原告就各該貼文分別獨自請求,其起訴方式除難認適當外(原告有部分起訴即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院111 年度南小字第44、219 、221 、441 號),因起訴前貼文應僅屬單一侵權行為,則遭其拆分延後起訴各案,自應受前已確定判決之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得再為其他請求,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為本件起訴二宗訴訟 案號 審理結果 原告請求賠償之被告貼文日期及內容 110南小更一1 原告敗訴 108.03.29- 108.04.30 (共35則) 【被告臉書共35則】 .要旨:假飛官(F16戰鬥機飛官退役) 110南小1368 原告敗訴 108.05.01- 108.05.31 (共53則) 【被告臉書共53則】 .要旨:假飛官 110南小1651 原告敗訴 108.05.07 【原告「甲○○飛行好友」LINE群組共1則】 .要旨:原告假稱F-16退役飛官、好萊塢電影空拍攝影師進行社交、教學、謀職 110南小更一2 原告敗訴 108.06.01- 108.06.30 (共57則) 【被告臉書共57則】 .要旨:假飛官 110南小2250 原告敗訴 108.12.02/ 00:01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以假飛官行騙,無恥、不要臉 108.12.05/ 04:13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假稱電影空拍攝影師公開洩漏他人影片內容,誣指係被告洩漏,沒羞恥心 110南小2249 原告敗訴 108.12.02/ 19:38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台灣航拍界之恥、騙子甲○○、假飛官繼續告啊,違反道德事實遭社會輿論依法不構成毀謗,還在顛倒是非 108.12.02/ 21:45 .要旨:忘恩負義又不要臉的騙子「甲○○」,原告說謊連篇嫁禍陷害的事證,必須接受社會輿論,公佈原告全名在毀謗罪與個資法構成要件完全不成立 111南小17 原告敗訴 108.12.03/ 18:04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證人指證原告非飛官,原告仍稱無中生有,係卑鄙無恥的騙子 108.12.04/ 17:05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損壞他人航拍機故意遲延賠償 111南小34 原告敗訴 108.12.07/ 04:01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Frank金假電影大師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證為說謊濫訟騙子台灣假飛官]大陸地區謝輝指訴原告剽竊其電影作品影像 108.12.11/ 01:55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原告剽竊電影影像作品造成友人失業卻又告該友人詐欺侵占原告寄放空拍機係無恥之徒 111南小更一3 原告敗訴 108.12.11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原告是假飛官、假好萊塢飛手,對其提告不成,是說謊剽竊死不認錯忘恩負義的無恥厚臉皮的社會負面教材 108.12.15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謊稱飛官剽竊他人電影借車炫富,剽竊別人的成果來成就自己,無恥,台灣航拍騙子 111南小182 111小上21 被告應賠 5000元 108.12.17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假飛官航拍攝影部分,不知羞恥 【註:此部分判決敗訴】 .判決認定被告有合理查證後為評論,原告請求無理由 108.12.18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辱罵原告他家的蠢態(愚蠢+變態)、蛋你的78啦! 【註:此部分判決勝訴】 .辱罵性言詞 111南小137 原告敗訴 109.01.12/ 14:14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由此可見假飛官人格之卑鄙無恥。
造假不知廉恥的社會敗類。
騙子假飛官甲○○。
109.01.12/ 23:19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金大師是飛官?還是緋官?連恥都不知道怎麼寫的假老師 111南小136 原告敗訴 109.01.13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一直說謊可能是心理病,滿口謊言,無恥 109.01.15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金老千無恥行為無知無恥 111南小更一2 原告敗訴 109.01.15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謝輝知道原告真面目不理會原告,除遭原告威脅提告外,並又遭原告剽竊電影作品 109.01.17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謊稱退役飛官取得場地後發生空拍機撞賽車後逃避賠償責任,用飛官名義行騙、自己剽竊別人作品嫁禍與其,係自導自演嫁禍陷害別人的慣犯、沒擔當又不實抹黑的卑鄙人渣、沒頭沒臉屌種的懦夫、扯謊大師金老千 111南小更一4 原告敗訴 109.02.03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Frank金假電影大師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證為說謊濫訟騙子台灣假飛官]原告已成為社會亂源、比賤贏不了、騙子甲○○。
109.02.04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原告詐欺者以司法威脅、剽竊作品無恥栽贓嫁禍他人對話實錄、謊稱戰鬥機飛官、好萊屋電影工作人員的騙子,用假資歷誤導他人、竊盜電影並使用竊盜影片招商洩密、操弄司法當擋箭牌 111南小573 原告敗訴 109.02.11/ 02:43 【被告臉書1 則】 騙人必遭現世報、「恬不知恥」 109.02.15/ 04:28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遇到原告這個忘恩負義的騙徒、靠裝可憐欺騙人的無恥之徒、謊稱被「霸凌」事實上都是他在設局操弄人性弱點、謊稱飛官內容,有含鐵漢、謝輝、大陸婚外情對象、我、店長等人證可證明。
111南小537 原告敗訴 109.03.11/ 15:17 【被告臉書1 則】 .標題:吳青洋覺得假飛官事件即將屆滿一年真相經得起時間考驗(要旨:現在不敢承認是飛官、自稱好萊塢電影空拍師但洩漏電影責任嫁禍給其、詐欺未得逞就提告、無合法資格還能當空拍教官在慈濟任教、你說和太太已分居將離婚卻遲未離婚是在欺騙同居女子感情) 109.03.23/ 15:05 【被告臉書1 則】 .標題:吳青洋覺得升米恩,斗米仇扛走了,米還回頭砸了米店啊(假飛官假電影大師、詐騙的不當獲利、對朋友虛情假意是為預謀詐欺、謊稱自己拍攝電影、全班上課聽過他自稱戰鬥機飛官退役) 111南小335 原告敗訴 109.03.16/ 09:14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詐欺師模糊焦點手法解析(利用警局免費報案提告,謊稱遭到網路勒索罷凌欲博同情,遭地檢署識破騙局判不起訴;
與謝輝個人財物糾紛,並非合作參與網路罷凌事件,以提告掩飾自己說謊的事實) 109.03.17/ 12:56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詐騙大師真好笑的文章大剖析(被揭穿假飛官、好萊塢電影大飛手,就稱為網路霸凌。
自己洩漏對話內容還演出裝作被陷害的可憐蟲去大陸討工作。
故意丟設備在謝輝處,侵害謝輝拍攝電影的保密條款,嫁禍栽贓與其,謝輝知情後,就提告謝輝「詐騙侵佔」。
公開謝輝拍攝的電影片段。
不敢在自己組群公開濫訴不起訴之假假飛官詐騙事件全過程。
地檢署認證忘恩負義的無恥大師!) 111南小628 原告敗訴 109.04.09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假飛官詐騙典型做賊喊捉賊、濫告事證、栽贓嫁禍給別人再說自己遭設局陷害霸凌、愛自導自演難怪喜歡自吹好萊塢大師、有功戰鬥機飛官、沒擔當的社會敗類 109.04.12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做人只要夠卑鄙無恥就肯定會嫁禍給受害者 111南小536 被告應賠 8000元 109.04.15 【被告臉書1 則】 ①假飛官被揭發詐騙。
②人格異常缺德還想帶風向、垃圾心態、卑鄙無恥的人渣行為、你不知羞恥。
【註:判決勝訴與敗訴】 .①假飛官部分,屬可受公評事項,原告請求無理由。
.②其他屬針對原告人格貶抑,非對事實所為陳述,原告請求有理由 109.04.20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你的計畫完全與詐騙動機一致。
假飛官、偽好萊塢電影航拍師。
【註:此部分判決敗訴】 .假飛官部分,屬可受公評事項,原告請求無理由。
◎ 111南小538 如本件主文 109.04.21/ 11:01 【被告臉書1 則】(原告擷取貼文全文) ㈠用戶名稱:吳青洋#覺得面對奸巧的詐欺就是需要時間剖開騙子的腦 ㈡貼文內容: #你把自己犯錯的部份全部遮蓋住整個事件看起來就好像是你被陷害,沒錯吧!這篇你敢呈給檢察官嗎?我信你沒這種鳥膽!都是別人在陷害你?都是別人的做?無知!幼稚!愚蠢!社會敗類!#淦姀奷 109.04.21/ 13:59 【被告臉書1 則】(原告擷取貼文全文) ㈠用戶名稱:吳青洋#覺得不知羞恥的人品到哪裡都會製造糾紛 ㈡貼文內容: 還救災?講師本身就是製造社會混亂的災難了! 我就是敢誠實公佈! 沒有像這為大師只敢移花接木含沙射影。
懦夫!無恥!垃圾! 你不敢公開罵並不是你有修養,是你害怕被告,因為你敢私下毀謗別人被抓到竟然沒種不敢承認! #垃圾人#淦姀奷#大愛無人機救災運用發展協會 ㈢張貼圖片:(與大愛無人機救災運用發展協會對話) 留意這個人是兩岸詐騙慣犯。
他善於觀察利用人性,我就是受害者,一但發現他的真面目,他就馬上聲稱自己遭到陷害而反目成仇提告曾經待他不薄的朋友,從他的同學到合作夥伴,受害者很多,他懂一般人不會耗時間弄他,就活在這種詭詐的騙局中,讓人上鉤,請務必小心。
如果當時有人提早告知這個人有嚴重的人格問題。
我們不可能會受害,現在一票人被他提告陷害,就如同你們支持他一樣。
當時他依像如法炮製以被陷害者的角色欺騙我,讓我同情他,結果現在被他提告! 這個人很嚴重,很會演,很會騙,讓你無法預料他心中的盤算,最終整個圑體都被他害了。
你可以調查飛隼科技當時任用他當航拍校長的下場如何。
我已經付出代價,不希望再有任何人受害,希望您可以理解其中的風險,防止其他人受騙才是防災的真諦! 111南小566 原告敗訴 109.04.22/ 23:29 【被告臉書1 則】 .標題:假飛官真騙子甲○○的真面目(要旨:教唆黎子豪圍事公然侮辱罵後栽贓嫁禍誣告「恐嚇取財」、共謀栽贓陷害新光法雅客店長並恐嚇經店長提告、洩漏電影害謝輝老師失業還扭曲事實無恥、桃園地檢署就其自己提告事項指出「甲○○是始作俑者」、甲○○確實被大陸受騙者實名舉報可疑份子 109.04.23 16:46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假飛官、洩漏電影、謝輝影片遭竊過程(甲○○2018.09初從謝輝拍攝電影現場竊取09.09散佈聲稱自己是電影拍攝者、又在10月中旬的世貿展場演說中,謊稱自己是該片拍攝者,當被吳青洋揭發假飛官事實,即將所有洩密責任嫁禍給吳青洋)、大家必須揭發你的無恥敗行 ◎ 111南小569 如本件主文 109.05.01/ 16:06 【被告臉書1 則】(原告擷取貼文全文) ㈠用戶名稱:吳青洋 ㈡貼文內容: 金大飛官您也幫幫陳時中部長好嗎? 你再怎麼自私自利做人可以多考慮民眾安全好嗎? 還自詡為人師表? 防疫期間放這種沒有口罩、沒保持社交距離的炫耀導師照您又是想誤導誰? 您的謊言醜態在業界已經人盡皆知還不怕丟臉? 趕快戴上口罩吧大考官!您的品德真難看啊! 還有…您考過證了沒?考幾分? 夏夕夏景!還在騙?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武漢病毒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管理 #胖達人攝影 #淦姀奷#假飛官 ㈢轉貼圖片:原告未戴口罩群聚空拍活動 109.05.02/ 17:37 【被告臉書1 則】(原告擷取貼文全文) ㈠用戶名稱:吳青洋 ㈡貼文內容: 大師您那套「我是電影航拍師」老梗別再玩了吧…你那種東西能用,你還會需要偷別人的作品來裝腔作勢嗎?還拍電影勒…可憐的過氣觀念…那個環太平洋也不是你拍的,現在誰敢信你?你只能騙願意信任你的人,金X千三個字在空拍界稱為無能與無恥的完美結合! 111南小743 原告敗訴 109.05.13/ 00:50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甲○○…剽竊到自以為師」、「在當UTC校長時公然剽竊朋友的電影作品自稱自己拍的,被拆穿就告原作者詐欺來掩耳盜鈴…可恥兩個字你會寫嗎?」、「沽名釣譽假飛官金金禾禾千千。」
109.05.13/ 17:57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你在別人眼中只有一個版本,就是真騙子假飛官」、「你就是不折不扣不知廉恥的大騙子」、「假飛官金老千是不知廉恥的爛人」、「卑鄙無恥的金大師」、「假飛官金老千」 111南小741 原告敗訴 110.05.02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現在誰不知道你的假飛官詐術已經是地檢署認證。
你的空拍機不只會飛還很會吹喇叭。
110.05.07 【被告臉書1 則】 .要旨:說謊、詐騙、背叛、剽竊、侵害著作權、玩女支(妓)、夠爛!超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 目 金 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㈠111年度南小字第538號:1000元 ㈡111年度南小字第569號: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合 計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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