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59,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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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崇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崇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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