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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78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馬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朝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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