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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柯奕妘
黃楠傑
被 告 楊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屏東縣○○鄉○○路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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